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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咨询电话及法律服务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侵犯著作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近年来,侵犯著作权罪在深圳市龙岗区呈现出高发态势,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本文将介绍深圳龙岗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咨询电话及法律服务。

二、深圳龙岗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介绍

1. 张律师

深圳龙岗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咨询电话及法律服务  第1张

张律师是深圳市龙岗区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代理经验,张律师擅长处理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张律师的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XXXX,邮箱:XXXXX@XXX.com。

2. 李律师

李律师是深圳市龙岗区另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具有多年的知识产权案件代理经验,李律师擅长处理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李律师的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XXXX,邮箱:XXXXX@XXX.com。

3. 王律师

王律师是深圳市龙岗区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代理经验,王律师擅长处理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王律师的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XXXX,邮箱:XXXXX@XXX.com。

三、深圳龙岗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咨询电话及法律服务

1. 咨询电话

上述三位律师均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咨询电话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深圳龙岗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咨询电话及法律服务  第2张

2. 法律服务内容

(1)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与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律师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客户进行罪名认定与辩护。

(2)侵犯著作权罪的证据收集与分析:律师会协助客户收集与侵犯著作权罪相关的证据,如侵权作品、侵权收益等,并对证据进行分析,为案件辩护提供有力支持。

(3)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律师会协助客户了解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确保客户的诉讼权益得到保障。

(4)侵犯著作权罪的刑罚减轻与缓刑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律师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客户争取刑罚减轻或缓刑的机会。

(5)侵犯著作权罪的民事赔偿与和解:除了刑事责任外,侵犯著作权还涉及民事赔偿问题,律师会协助客户进行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协助客户与侵权方进行和解。

四、深圳龙岗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的选择建议

1. 选择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处理侵犯著作权罪案件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建议客户选择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进行代理。

深圳龙岗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咨询电话及法律服务  第3张

2. 选择专业性强的法律事务所:专业性强的法律事务所通常具有较强的法律资源和业务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3. 选择服务质量高的律师:客户可以通过亲友推荐、网络评价等方式了解律师的服务质量,选择服务质量高的律师进行代理。

深圳龙岗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咨询电话及法律服务为广大著作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面临侵犯著作权罪指控时,客户应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户也应加强知识产权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六、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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